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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政策的选择问题探讨的目的和意义? 2011/12/30 16:21:54
您好!我公司2010年12月份工资计入2010年12月份成本,但实际于2011年1月份发放,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务师事务所将其进行了纳税调整,请问相关的政策依据是什么?下一年度如何处理? 2011/8/5 22:03:01
回复: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法上对工资薪金合理性确认应符合以下原则:⑴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⑵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⑶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⑷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⑸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当期计提但未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在当期税前列支,当期应进行纳税调增。但对于当期纳税调增的部分应在实际发放的下一年度进行纳税调减。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第二条规定“从2007年起,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因此,企业只有与其员工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并报经劳动部门备案,其合理的工资薪金才能税前扣除。
您好!请问按照税法规定,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2%手续费返还收入,是否需要缴税!如果缴税,应纳什么税?账务处理如何处理? 期待您的回复。谢谢! 2011/7/15 22:21:37
回复:您好,上述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三代”(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或者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企业取得的上述收入属于“服务业”征税范围,应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同时,该项收入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范围,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用于奖励相关工作人员,则免交个人所得税。 账务处理:企业收到时,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 用于支出时:借:管理费用 贷:现金等。
您好,请教点问题,希望您能给解答下,谢谢! 1、公司购进高档公文包、手表,应如何处理?可以进固定资产吗? 2、员工不同地区开工资,怎么合并交纳个人所得税? 2011/7/12 17:59:20
回复:您好,上述两个问题答复如下: 1、公司购进的高档公文包、手表账务处理关键看用途:如果用于送礼,则作为业务招待费;如果公文包用于办公使用,则作为办公费;如果用途与公司业务无关,则不能在公司支出,总之不能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077号)第二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必须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该文第三条规定:“申报地点一般应为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将所得合并计算纳税。实际工作中,企业是分别纳税申报的。如甲某在A、B两公司取得应税收入,一般由A、B公司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分别纳税申报。若上述两个企业在支付工资收入时已代扣了税款,则甲某在自行申报时,应合并所得申报纳税,可将已扣缴税款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上述答复供参考,如有不明之处,欢迎来电咨询。